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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校友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3-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医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Xi'an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AAXAMU)。会址设在西安医学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西安市工作、居住或学习的西安医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西医精神,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西安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为西安市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西安医学院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设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西安医学院行政楼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及校友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二)加强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优势和影响力,促进校友和母校在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

(四)挖掘校友资源,促进校友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教学、科研、医疗)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西安医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联合办学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安医学院或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同意,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四)由西安医学院校友会会长联席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西安医学院的业绩;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未经本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 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确定下届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制度。

(一)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本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1.列席会长联席会;

2.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3.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